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十月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提高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的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3.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4.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第五条企业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CEO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6.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天津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7.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秘办负责,董秘办能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8.第八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9.第九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0.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11.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线.
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15.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16.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秘办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解决措施;2、对于相关联的内容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地推进,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格外的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的最终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真实的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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